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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亲属扩展(第1页)

第十六章 亲属扩展

我以上所讲的多少是集中在夫妇和亲子所构成的基本三角之内。当然,我把分析的对象限制在这三角形内是为了方便而已。我已在很多讨论中走到了这三角形的边缘:在论抚育作用时,我曾说,抚育的责任虽则大部分由父母担负,但并不限于父母。我又在论居处的离合和说明母居和父居的意义时,更无法避免提到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在论社会性的断乳时,也涉及三角形的蜕化过程。继替过程本来就是在抚育作用完成时,上一代的家庭怎样交代给下一代的家庭的过程。讨论到这里,要给生育制度一个比较完全的了解,不能不把从抚育和继替各方面所发生亲属的扩展加以综合的叙述。

亲属的建立

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发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它和生物性的血统关系是不尽相同的。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是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我已一再说过亲子关系是可以脱离生物关系的。而且,若是根据生物关系来确立亲属,亲属的范围一定是双枝并茂,父母双方一样重要,但是事实上很少这样的例子。一般说亲属总是单系偏重的。这是说即使在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中,还是要加以选择,加以社会的记认。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再说,亲属关系确立的原则中包括婚姻的结合。夫妇是亲属的中心关系之一,配偶的父母兄弟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包括在亲属范围之中。这些亲属显然是没有生物上血统关系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

我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是想从动态上来看这现象。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使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用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

事实上,抚育作用的越出家庭这三角结构是很自然的,因为除了少数以家庭单位经营孤独生活的游牧民族外,共同或是密切生活的集团常常是大于家庭。这一点我在论居处的离合时已经说过。一个孩子日常接触的人绝不会限于父母和同胞,抚育作用也就在这日常接触中伸长出去,有很多家外的人来分任这事务。

把父母的任务分散一部分给家庭之外的人去担负是事实所必需的。在普通情形中,做父母的可能有时候外出或生病,不能担任这任务,那时就需要有代替的人了。更严重的情形是父母可能死亡。社会上固然有续弦、再嫁等办法来应付这危机。但是在一个破裂了的家庭中,孩子的抚育不能中断,所以社会也得预备下随时可以接替,至少部分地接替这项任务的人,使一个社会中的孩子不致因为父母的丧失能力或死亡而得不到抚育的保证。我在上一章曾提到为了继替,社会上时常指定了继承的候补人;这里所提到的其实和这需要是相配合的,一件事的两方面,在抚育工作上父母之外也有候补的人。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和抚育危机中看到把父母的任务分给别人的需要,可是问题是在:怎样把这任务一层层分出去?谁来担负这些任务?根据什么?用什么方法来确立这些责任?

亲属是给抚育任务扩展的一个可利用的原则。当然,可以利用来扩展的原则不只限于亲属。譬如地域上的毗邻也可以引起抚育作用的扩展。可是普通说来,最普遍的确是亲属原则。为什么如此呢?要回答这问题,我又得重提上面已说过的许多话了。抚育是件损己利人的事,要人能接受这损己利人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自我扩大到被抚育的人。换一句话说,必须具有一个团体性的感情基础。亲属一词就是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的意思。亲属体系的亲疏也时常就指感情的密切和淡薄。人和人的亲密感情是发生于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以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说,有长期接触和深刻了解的是在经营共同生活的家庭之间。家庭不但在结构上是亲属的核心,在感情的造成上也是亲属的核心。家庭之间所孕育的感情,在三角结构的延伸中,散成了感情亲密的外围。譬如在一个新家庭形成时,夫妇两人都是来自另外两个家庭的,他们都有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父母和同胞。这些人既然一起生活过,虽则在结构上分裂了出来,在感情上还是维持着联系。这种感情的联系正适合于作分担这新家庭所发生的抚育事务的基础。于是亲属关系也成了抚育作用扩展的最方便的路线了。

在讨论到亲属体系之前,我应当先说明,我虽则认为亲属体系的形成基本上是抚育作用的扩展,但是亲属关系一旦确立,常常被利用来做很多其他事情去满足生活上其他的需要,也因为它被这样利用,它的形式也必然受到影响。在分析一个具体的亲属制度时,我们也必须顾到这一方面。

亲属的分类

亲属并不是血统的社会印板,而是为了生活的需要,在因生育及婚姻所联系的许多人中,划出一个范围来,认为是亲属。在亲属范围之内,再分若干类别,每一类规定着一套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及特定的态度和行为。每一类亲属有一定的名称,好像伯,叔,舅,姑等。我们可以问:甲和乙是什么亲属关系?回答可以是:他们是叔侄关系,意思是甲是乙的叔父,乙是甲的侄子。“叔”、“侄”是亲属分类的名词。人们用这些名词来记认甲乙两人间所具权利和义务,应有的态度和行为。当甲乙两人见面时,他们相互有一定的称呼,乙称甲作“叔叔”,甲称乙作“某某”(乙的名字)。称呼是亲属间所规定的行为之一,可以和亲属分类的名词不相同的。

亲属分类有一定传统的体系,而且常是依谱系来规定的,好像“叔”是指“父”的“弟”,“伯”是“父”的“兄”。“父”又有一定意义,是“母的丈夫”。每一个名词都可以归结到生育和婚姻的基本关系上。称呼却不然,我们很可以为了某种原因有意不按亲属分类去称呼,“叫得亲热些”。譬如我的女孩子叫我的姊姊作“伯伯”。按亲属分类我的姊姊是我的孩子的“姑母”,但是为了要表示不分男女性别,把我的姊姊叫作了“伯伯”。

再进一步说,亲属称呼甚至可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我们写信给朋友时总是称兄道弟,见了父亲的朋友来时,恭恭敬敬叫声“老伯”。原因其实是在“叫得亲热一些”。这是将来我要说明的“亲属的层次扩展”。这里我要指出的是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是有分别的。称呼是从名词里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间的行为,和礼貌等意义相同。我们在讨论亲属体系时绝不应把这两者相混。

亲属名词是根据亲属关系、态度和行为的分类。不同关系用不同的名词来指示。各社会的亲属体系的分类可以有很大的差别。譬如说我们把父亲,父亲的哥哥,父亲的弟弟分为父,伯,叔三类,而英美却只分两类,Father和Uncle的一类里还包括其他在我们伯叔两类之外的亲属,母舅,姨丈等。舅字在我们传统的亲属体系中却包括着不能包括在英美Uncle一类里的亲属,如配偶的父亲。在英美用Father-in-law来特指这一类。这个例子说明了各社会亲属体系中分类的殊异。

我刚刚说亲属分类是根据社会事实、人和人间彼此态度和行为的同异而决定的。这说法可以引起一种想法,就是被分在同一类里的亲属和自己相互间所具态度和行为应当是相同的。从理论上说这种想法是合理的。但是这里还有两点要注意。第一是:分类的根据是全部社会关系,还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譬如说我们若只从颜色来分类,红的布和红的纸可以归在一类里,但是这并不是指布和纸是相同的。第二是:把不同的亲属(依谱系上的秩序说是没有两个人所处的地位完全相同的)放在同一分类里是否想使这些亲属感觉到类似的地位,因而在某些方面发生类似的态度和行为?换一句话说:亲属分类是否系消极的既存事实的描写,还是积极地造成某种事实的作用?

最先对于这些问题加以深切兴趣的是刘易斯·摩根。他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很多地方用了同一的称呼去称不同的亲属。这里所谓不同的亲属是根据谱系秩序而说的。谱系秩序中,父亲的弟弟和母亲的弟弟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但在西洋却都称Uncle。他觉得不顺从谱系秩序里的地位,硬把它们归入一类,必然有原因的。他进一步认为称呼(在没有文字的土人中,称呼和亲属名词可能是不容易分的,而且以往的人类学家也不常注意到这分别)的相同表示了社会关系的相同,在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婚姻关系。从这假定出发他发现很多有趣的情形了。在北美土人中有些亲属体系对于直系的和旁系的亲属是用同一称呼的;譬如:父亲和父亲的兄弟归入一类,用同一称呼。这种体系他称为类分体系(Classifi)。根据上述假定,父亲的兄弟等于父亲,他的配偶都是母亲,父亲和母亲是由婚姻结合的,所以所有称父亲的和所有称母亲的人都有着婚姻关系。这是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团体结婚的形式,简称群婚。我在第六章里已提到过摩根所订定的家庭形式的进化阶段。订定的根据就是各地搜集来的亲属分类方式。我也说过摩根事实上并没有发现过一个实行群婚的社会。所以他还得再提出一个假定:一种婚姻方式所形成的亲属分类可以在婚姻方式已经改变之后继续被人沿用,成为一种“遗留下来的风俗”。我们根据此种遗俗就可推见已经消灭的社会形式。

1871年摩根发表了这见解,过了六年,他出版了著名的的Ay(已译成中文《古代社会》)一书之后,这种学说和历史方法曾风靡一时,但是摩根所推测的古代社会的形态,一直没有在现有的各地人民中看见过。我们虽则不能说古代一定没有群婚的情形,可是摩根所根据的假定在理论上却颇有问题。亲属称呼是否是婚姻关系的反映呢?1901年批评学派的克罗伯发表了一篇极端的论文“亲属与社会组织”;认为亲属称呼不过是一种心理的表示,和婚姻、世系、个人间关系等社会组织并无直接关系。换一句话说,在语言上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亲属并不一定表示社会关系的同一性。随后,英国的里弗斯在答辩中认为摩根所虚构的进化阶段尽管可以有错误,但是亲属词汇确是决定于社会组织,这一层道理,不必一定要求证于历史材料,人类学的调查记录有着许多证明(虽则不包括群婚)。

在我看来,两方面都有一部分理由。我已经说明了亲属体系中的四个层次:谱系秩序,亲属名词,亲属称呼,被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的亲属称呼。克罗伯是着眼于后面的两种。尤其是最后那一种亲属称呼的次层扩展,好像我们见了长者称“老伯”,写信时写“仁兄大人”等。在这范围里克罗伯的心理表示论最能解释,就是普通所谓“叫得亲热些”的心理动机。可是为什么叫“老伯”是可以表示亲热,更确切一些说,表示尊敬和亲密呢?克罗伯的说法可以解释亲属称呼的扩展作用,但是并不能说明扩展作用的出发点和界限。所谓出发点就是指在用“老伯”来称一个长者之前,必然有一个用伯字来记认的亲属,有一套和这名词相关的态度和行为;我们在“初生情境”里学习得了对被称为“伯”的人尊敬和亲密,然后在需要表示尊敬和亲密的“后生情境”中用着老伯的称呼。而且有些人我们称“老伯”,又些人我们不称“老伯”而称“叔叔”,每个亲属称呼的扩展有着界限,这界限固然是表示推广某种态度的界限,但是划定这界限的还是社会关系。譬如,我们对于比父亲地位低、年龄小的客人,不称老伯而称叔叔。

若是我们着眼于亲属扩展作用的出发点,我们就遇着了亲属分类的本身问题了。在不同的社会中,扩展作用的基地有大小。譬如美洲土人可以只有家庭关系作基地,把家庭里所用的亲属名词扩展出来,一社区中凡是男性年长的都称作“父亲”。称作“父亲”并不是真成了父亲,而不过是把附着于“父亲”一词上的一部分态度借用来对付这部分人罢了。我们可以在这里问:扩展作用的基地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亲属名词的本身,是怎样决定的?在这问题上,我们不能不采取摩根和里弗斯的见解,求之于社会结构的本身了,虽则我们不应当太偏重了婚姻这一项。亲属的分类并不是根据全部社会关系的差别。亲属体系的形成原则也不是单纯的。所以采取社会观点去解释亲属制度的人必须分别把每种个别体系加以分析,在社会结构中去求到解释。

亲属体系和社会结构

一个地方的社会结构有它构成的原则,这些原则也表现在亲属体系里,亲属体系本来是社会结构中的一部分。拉德克利夫-布朗曾在他《亲属制度研究》(TheStudyofKinshipSystem)一文中详细说明这个理论。让我们从摩根所说的类分法说起。这种方式并不一定是群婚制的“遗俗”,也可以是同胞原则的表现。一个社会结构若偏重于同胞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这种合作和团结并不就是个别家庭的消灭),可以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表现出来,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在称呼上加以分别,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类分法,也就是这原则的一种表现。我们若分析采取类分法亲属体系的社会,一定可以在其他方面看到同一原则的表现。换一句话说,这并不若克罗伯所说的只是一种偶然的独立现象。

从社会结构原则入手来分析亲属体系可以了解很多以前人类学家认为奇异的称呼。我们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分析方法。摩根在《古代社会》中所称作马来式(Malayan)的亲属体系,就是父母一代的尊长全部依性别统用两个名称相呼,自己一代的也是这样有两个名称,换一句话说,亲属的分类只以性别及辈分作标准。摩根从这种分类方式又推想出一种原始的集体婚姻方式。但是后来经实地调查者的研究,认为我们并不必用想象的婚姻方式去解释这种亲属体系,用当地社会结构中辈分原则的重要性就可以加以说明了。

更有意思的是隔代亲属用同一亲属名词来记认的方式,好像孙子称祖父作哥哥,这种世代交参的社会结构我在第十二章已经分析过。祖孙之间维持着类似兄弟间的亲密关系和亲子间的严肃关系正相对照,祖孙互称兄弟,就在反映这种结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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