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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下小说>人类命运:治理简史>第一 公民概念简史

第一 公民概念简史(第2页)

至共和国后期,随着罗马国家对外扩张及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外来人不断增多。到了帝国前期,平民的数量和经济能力已经发展得相当可观。于是平民开展了更广泛的争取公民权利的斗争。同时,出于扩张需要,212年,时任罗马皇帝卡拉卡,颁布了《安东尼公民权敕令》,宣布除降服者和奴隶之外,凡属于罗马帝国范围内的自由民,均可享有罗马公民权,特别是那些被释放的奴隶如果获得完全自由,也自然成为罗马的公民。528年,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进一步规定,对于一切被释放的自由人,不问其年龄、释放者的权益或释放方式,一律都给予罗马公民资格,使罗马公民数有较大的增加。

在此进程中,公民资格被不断赋予平民、被征服者、外来人。但公民资格始终不会扩大到连市民资格都不具备的人群,公民至少必须先具有市民资格。

3。公民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

在古罗马,公民内部的血缘关系不如古希腊那样紧密,公民的社会成分和社会关系比起希腊城邦也更加复杂。由于罗马公民的范围一再地扩大,在共和国初期,有大量外国人和归化者移居进入罗马。

罗马人出于两个原因接纳外来移民:其一是对外战争的需要,人口的增加就是军事实力的增强;其二是商业的需要,外来移民能够带来劳动力和财富。外来人与罗马公民发生了大量商事、民事的交往。当时,古罗马民事行为发达,法律上就有了权利主体的概念。但权利主体除必须是人以外,还需要具备自由人的条件,同时,市民法适合对象,还应当是市民。自由公民才是完全的权利主体。而“市民”这一阶层,主要是指由罗马市民法覆盖领域之内的人,享有市民身份。“市民”并不全部属于“公民”范围,但可以成为拥有一部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而奴隶不被当作人,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外邦人,可能获得市民身份,却仍然没有政治权利。

罗马公民内部的民事交往,逐渐使得“民事身份”从政治身份中剥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身份资格,即“市民权”。此时,具有市民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公民资格;而公民不但享有公民权,而且还享有市民权。一些自由人、外邦人或外来移民,则只享有市民权。因为公民身份与市民身份并不一致,甚至于公民内部的民事交往不同于外邦人参与的民事交往,所以就有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分。通过考察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可以看到当时的罗马已有相当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事往来。

4。罗马共和国后期,公民地位趋于虚无

“罗马共和国”后期,在征服当时的已知世界的同时,罗马人也被利益贪欲所征服。由于社会价值观的“经营”,掠夺在当时成为比生产更体面的物质获取方式。公民品德的失落是罗马从共和国走向帝国的根源,从此政治成为了不得不忍受的事情。如果说在古典政治形态中,人只有通过政治即参与公共生活才能实现其本质,那么,在专制状态下,参与政治只能使一个“公民”堕落无耻。类比东方社会,孔子在《论语》中给出了更为正面的价值理念,“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罗马共和国公民内部的关系类似古希腊,人民大会按照等级组织,按照等级表决。但到了帝国时期,公民的政治权利只剩下空壳,相应的公民地位远不如古希腊时期那样崇高,这就进入了下一个公民概念湮没的历史时期。

二、公民概念的湮没

476年,罗马城在日耳曼人的攻击下陷落,欧洲进入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史料表明,这种较低文明征服较高文明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城市的衰落乃至消失,封建庄园兴起,欧洲自此进入中世纪的神学统治阶段,在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被扼杀,原先反映平等关系的公民概念,也被当下反映不平等关系的臣民概念所取代。

欧洲基督徒自认为是“上帝的选民”和“天国的公民”。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之城。人一生的基本事实就是人的利益的区分:以肉体为中心的世俗利益和专属于灵魂的另一世界“上帝之城”的利益。中世纪最著名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宇宙是一个等级序列,“在上帝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阿奎那将人的天然不平等和服从的政治关系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奴隶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主人为了自己的便利而使用他的仆人;还有另一种服从的形式,主人依靠这种形式统治着那些为他们自身的福利而对他服从的人们。如果人类不受那些比较聪明的人的管理,就会被证明是缺乏合理的秩序。”事实上,这两种“不平等和服从”本质上并无不同,第二种形式只是打着“主人为了奴隶的利益”考虑的幌子而已。

因此,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是欧洲中世纪时期主流的状况——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仆人,个人不是公民。君主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君主尽义务,不能同君主分享国家权力。古希腊、古罗马反映平等关系的公民概念,被中世纪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联手扼杀了,这一时代所反映的更多是臣民意识,甚至是群畜意识,“个人”一词不复存在,等级身份的政治特性和神学原则主导着一切。

直到11世纪晚期,随着海洋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古代”的城市首先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复苏。主要原因是,这些城市中部分从事生产和贸易的居民,积聚了大量财富,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获得了相对的自由,拥有一定的私人财产。这些以追逐私人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的的群体,主要是城市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以及律师和学徒。这类人渐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崛起,成为当时政治生活中除了贵族和僧侣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中世纪城市的市民阶层。11~13世纪,西欧的许多城市通过武装斗争或赎买,取得了居住城市的自治权。当时的城市是武力设防的,城市周围由城墙圈起来,住在城墙里的人就是市民。市民等级取得了自由和独立的地位,史称“纳税的第三等级”,并开始作为一支显著的、独立的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

城市大多是从王公贵族或庄园领主土地上发展起来的,中世纪领主对城市的利益兴趣主要出自经济动机,中世纪城市的经济性格造就了市民的“经济人”性格。20世纪世界知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古城市一开始就显示出资产阶级的特质,并且越来越倾向于和平追求市场利益,“中世纪的城市市民与日俱增的经济取向,在于透过工商业的和平经营……中世纪市民的政治状态使他们走上经济人的道路”。

中世纪晚期的市民拥有如下特征:第一,自由、独立。市民是独立的自由人,拒绝服从别人,防止任何人侵犯自己的自由,同时他们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平等。市民之间互相平等。由于市民阶层正是从中世纪绝对不平等的状态下崛起的,使得人们非常珍惜彼此间的平等。第三,权利。市民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强的意识,为了争取权利甚至不惜发起暴动。第四,参与政治公共生活,关注公共利益。

“说中世纪的城市市民是‘经济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政治、公共事务没有兴趣或没有影响。恰恰相反……在中古城市中,正是这些作为‘经济人’的工商业市民构成了政治的基础,并且,透过各种行会,支配了中世纪的城市政治……对他们来说,参与政治、参与公共生活已不再是其‘属人’生活的全部,而只是一个方面。并且是从其作为‘经济人’个人利益的关怀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方面,也即各个‘经济人’市民共同的或相互关联的利益关怀构成了公共的关怀。”研究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正是在这种市民概念的基础上出现的。

三、近代公民概念的确立

(一)个人的发现

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个人”得以被重新发现。说重新发现,是因为启蒙运动的一个口号就是“重新回到希腊”。启蒙作为一场思想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大觉醒。在其中,人第一次发现自身的恰当身份不再是上帝的羔羊,或某类保护者的臣仆,人就是人自身,人就是自己的主人。而这一切的根据或者理由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换言之,启蒙思想家是以理性来“定义”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最终人与上帝的关系也演变为经由理性来处理。每个人都能够也必须由自己的理性去理解自己与上帝的关系,而无须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启蒙思想的光芒照亮了世界的真相:世界本没有什么主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就是自己的主人。人是独立自主的,因此,人的存在也必须是自由的。

这是启蒙运动最重要、最根本的一个结论,并成为近代欧洲人文主义思想的核心特色。“在古代,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只是到了19世纪,‘人就是个人’这一原则才获得了普遍胜利。”这种“个人”观念的普及,为公民概念注入了崭新的力量,也使公民概念获得新生。马克思后来也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所谓“人的全面自由和解决,指的就是个人的全面自由和解放。”

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数百年的触动和萌发,经过资产阶级政治解放运动的洗礼与历练,公民概念重新登上人类历史的舞台。新生的公民再也不是特权阶层,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自由、权利、独立、平等的意识已渗透到公民的观念之中。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每个人都可以是公民,而且这些法定资格也不再因为财产、性别、出身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新生的公民更强调人是自由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这个“公民产生过程”,是伴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革命完成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一个自由人同时具有两种身份:首先,他是特定国家的市民,在这个意义上,他属于他自己,是一个‘私人’;其次,他是特定国家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他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可见,近代公民概念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定的基础之上的:在公共领域(政治社会)中,人是一个公人——公民;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中,人是一个私人——市民。

(二)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概念冲击公民概念的等级观

最初,城市居民所诉求的,不过是能够在封建体制中享有种种平等权利而已。但是,随着对城市居民身份的越来越强的多方位的承认,也带来一种完全不同的、建立在商品买卖基础之上人际关系的社会认同,这与过去的封建效忠纽带的基本前提完全不同。16世纪之前,近代的“民族——国家”还没有形成,城市居民虽然享有市民权利和特权,但这些权利与政治国家还没有形成紧密的关联。一直到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革命,将他们自身从封建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权利才拥有了国家政治的保障。

因此,市民社会的历史也就成为“人的历史”。市民和公民本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价值取向上也完全不同,但在市民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市民也体现出了公民的特点,即对“城市共同体”的自治。公民概念的核心,反映了市民与取得自治的城市的关系,也包含了一定的自由权。当然,此时的“市民”不同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此时的“公民”也不同于古希腊时期的“公民”。

市民,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指拥有一定私有财产,并以追逐私人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的人群。而公民,则主要强调政治含义和道德含义,因此,只追求私人利益的实现,而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公民观的人,在近代以前是不配成为国家公民的,一个人是否成为国家公民不仅仅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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