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雨的检测报告引发了所有人的惊呼。
这样的结构,根本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器官!
林默说道:“没错,正如大家所见,我当事人江雨根本就不完整,她不能算是男性,他的器官,别说功能确实了,连一些正常的都没有。
只有骨头,皮肤,肌肉,一部分海棉组合在了一起。
甚至连神经分布都较少。
产生的感觉比正常的男性要弱好几倍!”
说完,林默示意拉到报告的最后一面。
很快就到底了。
只见写着一句话,是医生的批文:
【该器官在解剖学定义上不能称之为器官,在功能上也不能将其定义为完整的系统,雄性性别认真困难。。。】
林默说道:“诸位,我简单的翻译一下这句话,就是说,它就相当于一根毫无作用,甚至己经死掉,没长叶子的枯树枝。”
喔——
全场的律师都惊呆了,下巴拉的老大。
结合之前林默的问题。
观战的律师们一下子就明白林默的意思了!
如果江雨的。。。。都不能称之为器官。
那么进入后的行为该如何定义?
林默继续说道:“审判长,坚强是指,强行发生行为。
而‘行为’的意义是指两套工具系统配合。
那如果,一方在医学定义上不被承认为真正的工具,那么配合之后还能称之法律意义上的的‘行为’吗?”
此问题一出。
全场又安静了下来。
一个个目瞪口呆。
“卧槽!好深奥的道理!”
“这这。。。那肯定不算啊,可都有感觉了,那能不算吗?!可是医学上不算,法律也要参考医学来判定的啊!”
“哇靠,悖论出现了!”
“那我究竟进没进入呢?”
“什么鬼啊!明明这么简单,却又那么难!”
“我的脑子呢?!”
。。。。
不太懂法律的网民们更是懵逼。
“卧槽,认定起来这么复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