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范围、目标、标准和方式
限于政府财力和责任的有限性,政府不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因此,政府既要切实地担负起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同时又要避免包揽一切。那么,政府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到底包括哪些范围或内容?要达到的供给目标是什么?应按照怎样的供给标准进行?显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文化需求和发展环境约束下,相应的范围、内容、目标和标准应有不同。
一、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范围,指政府究竟应该提供哪些种类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由于文化需求的多样性,文化产品与服务有着丰富的类别和不同的性质,显然,区分不同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是生产和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
我们已经知道,与其他产品一样,文化产品可以区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混合型公共文化产品”和“私人文化产品”三类,这三类文化产品其“公共性”高低不一,“公益性”大小也不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应采用不同的供给与消费模式。所谓纯公共文化产品,也往往被称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内容效用的“公共性”特别高,即与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安全、文化发展、民族素质提升、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由于公共性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纯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所以,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应由政府、公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或组织承担。而对于混合型文化产品,如高雅艺术团体及其产品与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等,具有一定的消费竞争性,但又具有较好的外部效益,政府可部分资助,并引导市场力量参与提供。最后,对于完全具有消费排他性的私人文化产品,如书籍、影碟等的生产和提供,可完全交由市场提供,政府不应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多数国家进行公共财政投入,并以免费或优惠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范围大致包括如下16个类别(表5-1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基本类别)。当然,除了这些类别,也有一些国家根据自己特殊的意识形态或文化需要,动用公共资源供给特殊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如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服务。
表5-1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基本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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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范围基本反映了基本的公共文化需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范围,大致与此相同。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狭义界定(参见本书第一章),根据2007年8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下,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范围主要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当前,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解决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涉及精神文化心理需求的特殊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确定了基本范围、种类之后,还有一个内容选择的问题。文化服务与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一个很大的不同,正在于其产品内容必然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审美倾向。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选择上,应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文化发展的“二为”方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歌颂真、善、美,揭露假、丑、恶,以文化服务净化人的灵魂,陶冶人的情操,激励人民群众为建设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参见本书第一章)。
上述范围规定和价值导向,为我国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供给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了重要依据。当然,在具体的供给过程中,考虑地域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供给范围与内容也有适度调节的空间。条件好或需求高的地方,供给范围可以大些;反之,条件差或需求低的地方,供给范围可以适当缩小,若存在特殊的需求,还应当增加特殊的产品与服务。总之,供给范围和内容的确定,应围绕公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情况和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量力(政府财力)而行,科学决策。
二、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目标和标准
确立了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基本范围之后,供给要达到什么目标、依据什么标准,采用何种方式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目标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目标,即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显然,受限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具体国情、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等的差异,以及公共文化需求的动态发展等情况,不同地区、不同历史发展水平下,公共服务的供给目标是不一样的。但是,无论供给目标如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质,这一目标必须围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实现其文化权益来设计。因此,多数国家的文化政策文本中,关于公共文化、文化服务的发展目标,都将公共需求的满足、公民文化素养的提升、文化权益的保障作为发展的目标愿景。
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综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政策要求,我国“十二五”时期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是:“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证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供给,包括服务机构的设置、经费的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人力资本的提供等,必须依据这一总体目标来确立。
(二)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标准
如何实现供给目标,则涉及具体的供给标准。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实施,涉及很多具体层面和领域,内容丰富、复杂,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些更具操作性的分解细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供给标准(建设标准)。换言之,如何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进行细化的、甚至量化的分解,并结合不同的服务领域特点加以规范化,即确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标准”或者说“建设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显然,这是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可操作性的关键。事实上,无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的制定、示范区的创建、服务机构的评级、达标、文化设施的验收等,都离不开“标准”的确立。
所谓“标准”即衡量事物的准则,也引申为榜样、规范,是取舍决策的依据。建立标准和推行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3]鉴于“标准”在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中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成为了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国家都有自己关于标准化的法律和专门管理机构,以更好地规范标准化事务。为推进和规范我国标准化工作,我国于1988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1990年4月发布该法的实施条例;2001年10月成立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该机构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4]
文化行业的标准内容十分丰富,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要。文化标准化涉及文化领域的安全、环保、质量、工艺、功能、资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覆盖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演出场所、社会艺术教育、文化娱乐场所、网络文化、动漫游戏、乐器、工艺美术等各个领域。如果说标准就是一种“尺子”,那么,确立文化服务领域的供给标准,需要解决的,即政府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时,应按什么尺度供给,或者说供给到什么程度、什么水平的问题。譬如一定人口规模的城市,公共图书馆应该建多少个、多大设施面积合适、藏书量多少为宜等。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是文化行业标准的一部分,而文化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受国家《标准化法》的约束。显然,文化标准的确立,对政府供给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管理文化事务十分重要。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标准,涉及文化、文化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测量”问题。文化本质上是精神产品、内容产品,具有满足精神心理需求的特殊性,所谓“务虚”而非“务实”,因此,涉及文化内容、文化服务的“标准”的构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就全球范围看,为构建适当的衡量文化状况的“标准”(尺子),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国、加拿大等国就开展了“文化统计与测量”的研究。至今,虽然欧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先后推出了多个文化统计框架和文化指标,但是,文化领域的测度与标准,仍然没有一个全球公认的权威标准体系(参见本书第九章)。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文化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各具体类别的标准制定工作推进速度不一,总体推进速度较为缓慢,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文化设施作为硬件设施,其标准相对容易确定,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展较快。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标志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随后,文化部会同其他部委先后发布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等4个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用地与投资水平提供了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随着文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得到加速推进。2007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这是文化行业第一个标准化规划。规划提出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延伸阅读5-1
文化部:《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摘编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努力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效益。制定实施以服务为核心、以群众满意度为基本准则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化服务。制(修)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设施价值评价体系等一系列的文化标准。鼓励和扶持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
资料来源:http:。t。gov。。
2008年以来,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建设,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国成立了“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娱乐场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艺术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舞台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9个文化类的标准化委员会。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统计,“十一五”以来,文化行业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批国家标准立项共31项,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了文化行业第一个国家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国家标准编号:GBT21712-2008);2012年发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号:GBT28220-2011),该标准已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5]此外,文化部发布并实施行业标准23项,文化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分东、中、西部)等专项标准也投入使用,文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6]
《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供给保障标准,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供给提供了权威的依据。[7]
表5-2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