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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新王国时期土地占有的情况(第1页)

第一节新王国时期土地占有的情况

就现有资料来看,新王国时期土地占有的总的格局同古王国时期相比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至少就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占有的情况而言是如此),但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农村公社问题更加模糊不清了。

一、国家和国王占有的土地

国王占有的土地仍然很多,遍布全国各地。《维勒布尔纸草》中的某些部分,记载了国王在中部埃及占有的大量土地。纸草“A”中的第196节中记载说:“72。6在宝库首长蒙图塔维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宝库。72。7为北部绿洲之驴而生产牲畜饲料的该家(按:指国王之家)的领地”。第198节记载说:“72。20法老之MUHT-土地(按:为法老占有土地之一类),在祭司首长麦利巴利斯特管理之下。”第201节记载说:“72。34在他(大概是指在第200节中的征税首长)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哈达-土地(按:也是法老占有土地的一类)。”[1]

在屏洛墓的铭文中,记载了第20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二世一个雕像的祭田及其四周的地界。其表明,国王对如此遥远的沙漠地区也占有不少土地。因为屏洛是在努比亚的戴尔这个地方任职的,国王的这座雕像及其祭田就在他管辖的地区里。雕像的祭田当然是属于国王所有的,共5块,23克赫特(按:每克赫特Khet等于10斯塔特或10阿鲁尔),共230斯塔特。这些祭田四周还有不少国王的土地。例如,其第1块祭田的地界:“南边是长眠于米阿姆的国王之妻涅弗列泰勒的领地的土地。”第2块祭田的地界:“北边是法老的亚麻田。”第3块祭田的地界:“北边是在瓦瓦特总督领地中的法老的亚麻田。”第4块祭田的地界:“南边是法老的亚麻田。”

国王经常向神庙捐赠土地。第18王朝国王图特摩斯三世的《加冕礼铭文:建筑和献纳》中记载说,在他的加冕礼时,一次就赠给阿蒙神庙土地2800斯塔特,还有南方和北方的很多土地,以及其他许多东西。[2]

国王赐给个人以土地的一个例子是第18王朝末叶的一个铭文《埃耶的界标》。国王埃耶将154斯塔特土地赐给他的一个官吏(其名字和官职已失)及其妻子(名叫穆特涅吉麦特)。[3]

管理王室地产的专门官职的设立,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王室地产的规模。例如,第18王朝女王哈特舍普苏特统治时期的一位宠臣、阿蒙神庙的高级祭司森穆特,在他的铭文中说,他受二君(哈特舍普苏特和图特摩斯三世)的宠幸,被任命为遍布全国的国王地产的长官:“她指定我做她遍及全国的地产的首长。”[4]第18王朝阿蒙霍特普三世统治时期的著名贵族哈皮之子阿蒙霍特普在铭文中提到,有“地产监督首长”的官职。[5]图特摩斯三世时的《传令官殷特弗的石碑》中讲到有“国王地产一切劳作的领导人”的官职,这位殷特弗的官职也是管理国王地产的。[6]

国家土地,其收入归国库,但显然,国王也可以支配这项收入(如代表国家捐赠给神庙、赠赐给个人)。

二、神庙占有的土地

《哈里斯大纸草》中记载的第20王朝拉美西斯三世国王赠送给各类神庙的土地数量惊人(共计1070419斯塔特)。据布利斯特德推算,在《哈里斯大纸草》中记载的神庙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5%,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2%[7];而据谢德勒的推算,该纸草中记载的神庙耕地占全国耕地的10%,劳动力占全国居民的6%。司徒切夫斯基认为,该纸草现在仅剩下13,因而实际上纸草上记载的土地和劳动力应更多,占的比重应更大。[8]

在此后不久的拉美西斯五世时代编成的《维勒布尔纸草》“A”中,所记录的大部分土地是属于各类神庙的(这份纸草就是一份土地丈量清册,丈量的土地在中部埃及):

(第51节)

21。17在阿蒙(最高)祭司拉麦苏纳赫特管理之下的神之王阿(蒙-拉)之家。

21。18在管理人戈尔涅非之手的该家(按:即阿蒙拉之家)之田产。

(第58节)

25。21上下埃及之王乌舍尔马阿特拉斯(赫别伦尔)的多年的神庙。

在〔阿蒙〕最高祭司管理之下的该家田产。

(第60节)

在阿蒙之家,(上)埃及之王赫克马阿特拉索特潘之神庙。

在涅莫阿布(他已死)管理之下的该家之田产。

在副手伊维管理下的该家之田产。[9]

神庙土地除国家、国王捐赠的之外,还有私人捐赠的。例如,在斯特拉斯堡埃及学研究所保存的编号为第1378号的石板上有一个铭文(属于第19王朝的拉美西斯一世时代),铭文说:

上下埃及之王、拉之子、拉美苏(永远赋予生命的)……在位第1年舍姆季第1月第10日,在这一天,弓箭手长官、要塞长官伊依说:“我把50阿鲁尔土地作为给要塞的阿蒙拉神的神圣牺牲。我给21阿鲁尔土地作为自己的贡献,也像……阿鲁尔土地作为……之子安提阿伊的贡献一样。”[10]

又如前面提到的阿蒙霍特普三世时期的一个王家总管阿蒙霍特普在自己的一个刻于调色板上的铭文中宣布将自己的土地、奴隶及牲畜全部捐赠给普塔赫神庙的一座雕像,而他的土地有几百阿鲁尔。在开罗博物馆保存有一份编号为第65834号的石板,上面有一个铭文(发现于努比亚的伊普萨门布勒),记载的是库什地方一个名叫帕沙尔的王子赠给神庙7克赫特土地的事。此铭文属于第19王朝拉美西斯二世国王在位时期。[11]

三、神庙对所占土地的权利

神庙土地来源多样,其享有的权利也不一样。

司徒切夫斯基认为,新王国时期的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细胞,是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他认为,新王国时期“法老们同底比斯祭司集团的冲突和斗争是在统一的世俗—祭司行政机关中,王室—神庙经济内部进行的,当时还保持着国家的政治统治,神庙领地没有分开,而是继续起着整个国家体系的细胞作用”。[12]西方的一些学者则持与此相反的观点。例如,著名的法国埃及学家马斯伯乐认为,在新王国时期,底比斯的王神阿蒙,可能比埃及的国王们享有更多的对帝国北部和南部的军事行动的成果。[13]迈耶尔认为,马斯伯乐所说的那种情况的后果是,当“王权越来越削弱时,阿蒙最高祭司的作用就增长起来”。布利斯特德也持这种观点,他说,据《哈里斯大纸草》的资料,神庙拥有大量的财产。他强调说,神庙“对国家经济的稳定是一个威胁……因此,他的(按:指拉美西斯三世)收入逐渐衰落的宝库必须清除这个压在他身上的沉重的捐助的负担”。他们把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并用法老们对神庙的慷慨捐赠来解释新王国后期王权的衰落。在他们看来,新王国末叶底比斯的神庙起了国中之国的作用。[14]

应当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同样具有片面性。

一方面,忽视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的区别和相对独立性,把神庙经济说成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第一,它过分地夸大了国王对神庙经济的控制,没有看到神庙经济并不等于王室经济,它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并低估了古代埃及神权的相对独立性,神庙祭司是奴隶主阶级中一个十分强大的集团。虽然在古代埃及(包括新王国时期在内),高级行政官吏、维西尔,往往兼任神庙最高祭司,管理神庙财产。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国王也不能随意地支配神庙的经济收入和财产,不能随便动用神庙的土地和劳动力。因为神庙的土地、财产和劳动力是属于神的。第二,没有看到正是因为神庙经济上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所以它在政治上也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还在一定时期里与王权相对立(当然不是在所有时期),企图驾驭王权。第18王朝的阿蒙霍特普四世之所以要进行改革(著名的埃赫那吞宗教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为了要摆脱神庙妄图对王权进行控制的企图,改革反映了王权同以阿蒙神庙祭司为首的神权势力的矛盾。试问,如果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附属于王室经济的,那为什么埃赫那吞改革时还要没收阿蒙神庙的财产而转赠给阿吞神庙,改革失败后阿吞神庙的财产又归还给了阿蒙神庙。捐赠或没收神庙财产,不正好说明神庙经济不是王室经济的一部分,而是彼此有区别的,说明神庙经济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吗?第三,神庙土地必须向国家纳税,而从未听说过王室土地也要向国家纳税一说。例如,缪亨博物馆收藏的一份纸草,即《莫克纸草》中的铭文说,第18王朝国王图特摩斯三世在位时期,一个名叫麦利的军官控告宝库首长舍别克霍特普未征收一个哈托尔女神神庙的税。后来法庭判决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麦利的控告是一种诬告,因而判处他挨100棍。[15]

另一方面,夸大王室经济同神庙经济的对立性,从而夸大它们在政治上的对立,这也是片面的、不对的。因为:第一,如果它们是完全对立的,那为什么国王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大量财产捐赠给神庙呢?那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吗?第二,应当说,新王国时期王权同神权总体上说是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特别是当时神庙奴隶主已不再是氏族制残余,而是奴隶制的产物,它们和王室同是奴隶主阶级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利益大于它们的分歧和矛盾。事实上,新王国时期王权之所以将大量财富给予神庙,是因为神权在维护、巩固王权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起过独特的作用。王权给予神庙的财富绝不是给予自己的政治敌人。

应当说,在新王国的不同时期,王权与神权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是有变化的,它们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存在矛盾,既互相支持,也互相利用。它们在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上也有过严重的斗争。

四、私人占有的土地

新王国时期奴隶制经济发展和繁荣的一个重要表现和结果,是私有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在所有制方面则表现为私人占有形式的发展,这在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方面也明显地表现了出来。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中,我们看到私人占有土地者基本上是官僚贵族奴隶主(如梅腾、伊比)。在新王国时期,虽然私人占有土地最多的仍是官僚贵族奴隶主,但是中下层居民占有的土地明显增加了。

《麦西档案》中讲到,王家牧人涅布麦西占有土地,并将其卖给牧人麦西。因此,麦西也是占有土地的。麦西不是什么官僚贵族,而是中下层,但占有土地。

柏林博物馆馆藏的一份编号为第8523号的纸草,记载了第20王朝时期一个名叫舍德苏洪苏的弓箭手长官,洪苏之家的书吏给他的佃户、一个努比亚农民帕涅别纳吉德的一封信,要收回此佃户租佃他家的地,后又允许他继续租佃的事情。这个舍德苏洪苏虽然也有点小职位,但大概算不上一个贵族。他占有土地,并用以出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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