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7-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为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规范科学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承担以下任务:
(一)优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征集、建设与使用;
(二)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服务;
(三)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规范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建立文化部统筹协调,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文件要求,放开准入条件,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资源建设、服务应用为重点,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设备升级和机制创新,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比例。
第五条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受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文化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和发布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政策文件;
(二)发布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
(三)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统筹指导工程建设;
(四)根据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工作任务,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五)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奖惩。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政策文件;
(二)发布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