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统筹指导本地区工程建设;
(四)根据工程建设重点和要求,汇总审核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任务,向文化部提出工程任务申请,同时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报建议;
(五)对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奖惩。
第十条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文化部委托,组织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二)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报文化部审批;
(三)受文化部委托,编制和发布本年度相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
(五)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网络建设、软硬件系统开发及数字资源建设等任务。
第十一条省级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单位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三)负责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平台建设和服务推广;
(四)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网络建设等任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政策文件,组织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文化部设立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家委员会,承担工程建设的咨询职能。负责为全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参与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的论证,工程建设的申报评审、中期督查、后期验收,公共数字文化队伍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及文化部相关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方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发展规划,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工作要点、进度安排、激励约束机制等,于每年1月底前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地区工程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实行立项申报制度。资源建设、平台建设、服务推广等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由中央本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依据文化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履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变更或新增内容的,应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执行以下立项审批程序:
(一)文化部委托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规划与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省发布本年度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方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按要求向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文化部委托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对各省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文化部对评审过程予以监督。评审结果公示后由文化部批准实施。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应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经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
第十九条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验收制度,重点对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验收。
(一)工程项目验收包括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期检查结果纳入结项验收考核之中。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地方工程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由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单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