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曰:“善。”因由厅事[30]而进,曲折历门十余重,乃至后门。
门外草丛中,一女尸横卧,距门约可五六丈。
余检尸,知系腰间一刀致命,伤痕宽寸许而略圆,深可三寸,因知所用之刀,必系一种小包(切语谓匪类随身所带之匕首曰“小包”,又手枪曰“喷筒”),刀既入肉,行凶者复用力旋转之,乃成此惨象。尸之面部,有指爪之伤痕甚多,全身复有青肿之拳伤、脚伤,可知未死之前,格斗必极猛烈。去尸约十余步,草均折断倒地,似被践踏者,想必夜来格斗场也。
张绅谓余曰:“此女名玉桂,即死于此处,未移咫尺。”
余曰:“信乎?则案有着矣。”
张曰:“尔已知盗之所在乎?”
余笑曰:“尚未尚未,特知其涯略耳,此时尚不必明言。”
张亦不固诘。余复检查尸之衣服等,均了无他异,遂偕张绅返其厅事。
行经一厢房,张曰:“此即余之卧室。”更指其东首之一室曰:“此余媳所居。”
余亦一一探察之,均无可使侦缉之价值。
既抵厅事,余复问张曰:“尔知盗数约几何?”
曰:“蒙眬间,余不能辨。然屋上瓦声,殊不复杂,以意度之,必仅一盗。设有多盗,亦必在屋外为外应。尔意云何?”
余曰:“诚然,特尔对于此案,有无见地?”
曰:“有之。行凶者必系往来我家之熟人,否则何以能知余媳房中有贵重品?且他物均井井,独携皮箱去,尤非熟人不办!”
余曰:“所见殊不谬,顾尔有可疑之人不?”
曰:“有之,阿升是。”
余曰:“阿升为谁?”
曰:“余仆。”
曰:“今何往?”
曰:“逸矣。”
曰:“以何时逸?”
曰:“阿升事余久,计已可八年,恒终岁不假,假亦不盈日。昨晨,忽向余乞假,期以越宿即归,余许之。而盗案即发现于是夜,因知阿升必为盗无疑,即未必躬自越屋杀人,亦必为是案之主谋。”
余曰:“或然,然亦未必尽然。抑更有问者,尔何以知玉桂被杀?”
张曰:“盗去,余率婢仆检查全宅,室人均起,独不见玉桂,转辗寻觅,乃得之于门外。时体犹温也,然已无救矣。”
余曰:“时后门辟乎?抑阖耶?”
曰:“由玉桂之室,以达后门,各门洞启矣。”
余曰:“尔意玉桂为何如人?”
曰:“忠实可怜之柔弱女子也。”
余曰:“何以知之?”
曰:“彼幼即来余家,服务已十二年有半,所事悉能惬人意,即加以呵斥,亦笑受无忤容。”
余曰:“可怜哉!杀好人矣。虽然,尔料彼如何被杀?”
张曰:“余料彼必以爱主故,奋身追盗,故为盗所害。”
余曰:“是亦近情。特彼以一柔弱之女子,追盗时,余料必呼唤以自壮其胆。尔闻呼声不?”
曰:“未之闻。”
曰:“闻启门声否?”
曰:“亦未。”
余曰:“然则彼在逃之阿升,与玉桂有嫌乎?”
曰:“非特无嫌,且交好颇笃。上月稍,阿升嘱人向余言,欲娶玉桂为妻。余以阿升诚,且婢长必嫁,否则转多暧昧事,因许之,且约以二月后合卺[31]。时阿升喜极而跃,玉桂亦喜形于面。孰意阿升不良,竟杀玉桂,人心险诈百出,诚非余所逆料也。”
余曰:“既有此层关系,则全案转觉茫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