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顺治五年正月浙江福建总督张存仁“为塘报宁郡官兵擒斩逆贼事”揭帖,见《明清史料》丁编,第一本,第十六页。
[34] 李聿求《鲁之春秋》卷十七《屠献宸传》记:“舟山师次城下,天宠与谟秣马,犹思应之。海道孙枝秀登陴以望,骇曰:‘海师翘首望城上,而不发一矢,望内应也。’即调兵分守诸门,居民敢出衢巷瞻眺者击杀之。天宠与谟不敢发。”
[35] 顺治五年正月十五日浙江福建总督张存仁“为海贼突犯宁郡官兵奋剿大捷”题本,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75号。
[36] 华夏《过宜言》卷一《两番对簿语略》。
[37] 华夏《过宜言》卷一《两番对簿语略》。
[38] 同上。
[39] 自称与华夏有生死之交的“东海礐樵”撰《过宜先生华公状略》,张孔式《过宜先生华公传》,均见《过宜言》附录。“藿食”指食无肉的普通百姓,与“肉食者”贵族对称,见刘向《说苑》。
[40] 《过宜言》附录《镇海县志》人物传《华夏传》。
[41] 华夏《过宜言》卷一,《两番对簿语略》;同卷廿四日《与林霞举书》亦云:“初九日院审、道审时,谢三宾之摇尾乞生,万分狼狈。”
[42] 华夏《过宜言》卷一《两番对簿语略》。
[43]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十《华氏忠烈合状》;李聿求《鲁之春秋》卷十六《华夏传》。
[44] 华夏《过宜言》卷一。
[45] 华夏《过宜言》卷一《两番对簿语略》。
[46]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二、三十三,王光泰均误书为王光代,王昌讹为王成。按,王光恩的两个弟弟的名字史籍中记载有出入,明末高斗枢以荆南道守郧阳时,王光恩在其麾下,招弟光兴来归,“光兴改名光泰”,见《守郧纪略》。后来在夔东抗清时,明清双方均称之为王光兴,与下文注引地方志不同。
[47] 康熙二十四年《郧阳府志》卷二十八《事纪》云:顺治“四年,都御史潘士良与王光恩以争礼微嫌,密疏题参。械系光恩赴京。其弟同光兴、光泰杀襄阳官吏,两日夜至郧,杀郧守道刘开文、知府董有声。……”康熙十一年《襄阳府志》卷一《郡纪》云:“四年四月,抚治都御史潘士良会同总督罗绣锦于安陆府,奉旨拿解王光恩。五月,恩弟王二、王三叛,杀官,大掳掠,破谷城,陷均州,据郧阳。”同治四年《房县志》记:“三年,都御史潘士良与王光恩以争礼微嫌,密疏题参。诏械光恩入京,其弟光兴、光泰以众叛。”康熙十二年《均州志》卷一《州纪》,同治六年《谷城县志》卷八《纪事》,光绪九年《光化县志》卷八《兵事》所记大致相同。按,《满汉名臣传》附贰臣传(甲)《孙定辽传》记王光恩兄弟事云:“以郧襄道李之纲劾其结连土贼陈蛟恣行贪暴事逮问,其弟光泰遂叛,自称明镇武伯,偕弟昌纠党掠襄阳。……”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四四一四页,标点有误。又,王二当即王光泰,王三即王昌,《郧阳府志》记“其弟同光兴、光泰杀襄阳官吏”,不应加“同”字。王二为王光泰在顺治四年七月湖广巡按曹叶卜揭帖中说得很清楚。揭帖内“王二”“王光泰”混用,如“王二僭称镇武伯”,“该职看得叛逆王光泰负嵎郧阳,目无天日,妄改永历年号,僭称镇武伯”。见《明清史料》甲编,第二本,第一九四页。
[48] 顺治五年三月十二日湖北巡按曹叶卜题本,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155号,参见同书第八册,A8—71号、A8—152号。
[49] 顺治四年七月郧阳抚治赵兆麟等“为塘报逆叛情形伏祈圣鉴”等事揭帖,见《明清档案》第六册,A6—34号。顺治四年七月湖广巡按曹叶卜揭帖中也说王光泰在“郧阳僭称年号永历元年”,见《明清史料》甲编,第二本,第一九四页。
[50] 顺治四年九月湖北巡按曹叶卜“为再报逆贼盘踞益坚、狂逞益甚”等事揭帖,见《明清档案》第六册,A6—129号。
[51] 《明清档案》第六册,A6—129号。王夫之《永历实录》卷十五《李来亨列传》附王光兴传记永历朝廷封王光兴为“南漳伯”。
[52] 《明清档案》第六册,A6—129号。原文王昌讹写为“王成”。
[53] 鲁可藻《岭表纪年》卷二记:“郧阳降□(虏)王关索部将杀其新镇守杨夭儿(当即杨文富)并道府各官,走入四川归正。”(原注:杨夭儿谋守郧,计使逮关索赴北。北已释关索,闻郧变,追杀之。)又,《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二,六月丁亥日条下记:“襄阳总兵官王光恩有罪被逮,弟王光代、王成遂叛,法司引叛律论光恩斩。得旨:光代等闻兄被逮惊叛亦未可知,不可遽以谋叛谳狱。况人命至重,恐涉冤枉,著再详鞠。”
[54] 顺治四年五月十一日孙定辽揭帖,见《明清档案》第五册,A5—172号。
[55] 顺治四年十二月湖广四川总督罗绣锦“为恭报镇臣失利情形及随征兵将颠末仰乞圣鉴事”揭帖,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61号。又见顺治五年三月十二日湖北巡按曹叶卜题本,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155号。
[56]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
[57] 顺治四年十月郧阳抚治赵兆麟“为郧贼侵犯淅川”等事揭帖,见《明清档案》第六册,A6-174号。
[59] 顺治十二年郧襄总兵穆生辉揭帖残件,见《明清史料》甲编,第四本,第三五九页。
[60] 顺治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陕西巡抚黄尔性塘报,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41号;同件又见《明清史料》甲编,第三本,第二一一页。